教研及行政人員回澳短期工作獎勵計劃

章程

一、目的:

為吸引更多正在外地從事教研工作或高等院校行政工作,且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利用其學術休假或自身假期回澳短期工作,在為本澳院校作出貢獻的同時,增進其對澳門現況和未來發展的認識,提升其將來回澳服務的機會。

二、合辦單位:

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和教育基金。

三、申請實體:

本澳的高等院校。

四、獎勵辦法

由提供短期工作的院校向“委員會”遞交申請資料,“委員會”進行初步分析後,把資料轉交“教育基金”審批;申請獲批准後,“教育基金”在獲獎人就任期間,向聘任該人員的院校發放獎勵,並由院校把相關獎勵款項每月轉交獲獎人。院校需於獲獎人員離任或獎勵期滿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總結報告。

五、獲獎勵受聘人員的基本資格:

1. 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在外地從事教研工作或高等院校行政工作;

3. 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但能提供證明以顯示受聘人在特定專業擁有豐富經驗且在院校從事相關教研工作者除外。

六、獎勵期限:

最長12個月

七、獎勵金額: 每月澳門幣25,000元
八、申請時限

不設特定申請期,院校如遇符合條件的聘任個案均可隨時提出申請。

九、獎勵名額

同一年度獲發放獎勵的聘任個案不得超過15名,按提出申請的合資格個案的先後次序,額滿即止;但經合辦單位商議,可臨時增加相關學年的獎勵名額。

十、申請程序:

填妥申請表後連同資格確認所需的相關證明文件遞交至委員會秘書處。資格確認所需文件包括:

  1. 由有權限的院校代表簽署及蓋章確認的書面申請;

  2. 填妥的申請表(申請表可於此下載);

  3. 擬聘用人員名單及其履歷、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學歷證明影印本,或可證明該人員符合資格的文件影印本;

  4. 申請院校如就擬聘用人員向其他機構或部門申請資助或獎勵,應於申請表中註明。

 

申請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院校。

十一、獎勵發放程序:

  1. 獎勵款項由“教育基金”撥予獲批給獎勵名額的高等院校;

  2. 高等院校收到獎勵款項後每月發給各獲獎人。獲獎人在收到款項後須簽收確認。

  3. 獲批給名額的高等院校應就獎勵計劃向“委員會”遞交:

    • 每月獎勵款項轉交獲獎人的證明;

    • 獎勵期滿或獲獎人離任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總結報告;

  4. 若逾期遞交總結報告,將停止有關獎勵的結算;

  5. 在檢視報告資料的過程中,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向獲資助實體提出對總結報告作出補充或說明;

  6. 倘獲獎人中途離任或發現需暫停獎勵以待核實的情況,須及時通知“委員會”。

十二、獎勵終止:

倘獲獎人終止在獲獎勵名額的高等院校的相關工作,有關高等院校應在得知事實後及時通知“委員會”,有關獎勵也隨之終止,並退還未發放予該獲獎人的獎勵款項,退還款項按日計算,30日視為一個月。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1. 所有獎勵金額應全數用於獲資格確認的獲獎人;

  2. 獎勵名額不得轉讓,如獲獎人員有更改或變動,須重新按照第10點的程序進行資格確認;

  3. 獲批給獎勵名額的院校應於該年度聘用獲獎勵人員,否則獎勵將自動失效;

  4. 不接受欠缺資料或於期限內未能遞交所需資料的申請;

  5. 無論是否獲得獎勵,所遞交的申請文件及資料概不發還;

  6. 合辦單位如有需要,可以任何方式核實申請人的資料,以及根據第  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包括資料互聯的任何方式,提供、互換、核實及使用本計劃獲獎人的個人資料;

  7. 倘被證實存在提供虛假聲明及遺漏重要事實的情況,合辦單位可撤銷有關獎勵,獲獎勵人應透過高等院校依法歸還所有收取的獎勵款項,且不妨礙合辦單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十四、解釋權

“委員會”保留對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對於本章程內有關“教育基金”的內容,“委員會”在徵詢“教育基金”的意見後作出解釋。

十五、查詢:

人才發展委員會

電話:(853)2855-5108

傳真:(853)2855-5106

電郵:info@cdqq.gov.mo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 09:00-13:00及14:30-17:45

     星期五   09:00-13:00及14:30-17:30